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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下午17时20分许,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接到当事人报警,称其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施播高速由余庆往遵义方向行驶,当行至青冈园隧道出口约200米时,车辆因为爆胎发生侧翻,请出警处置。
民警抵达现场时,看见一辆贵C籍轻型仓栅式货车侧翻在道路慢车道内,车辆所载的木材滚落在应急车道及行车道内,车辆传动轴、变速箱等多个部件受损,总体受损较为严重。
经询问及调查得知,驾驶人田某由石阡县某地运输约11吨木材前往播州区某地,由于其所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核载1.575吨,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车辆在行至事发路段时,右后轮突然爆胎并引发事故,所幸驾驶人规范系了安全带,在事故中没有受伤。
最后,遵义交警高速三大队根据民警现场勘查结果、驾驶人陈述等,依法下达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田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田某所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核载1.575吨,实载11吨,超载598%,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高速三大队对驾驶人田某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开具了道路交互与通行违法处理通知书,告知田某在十五日内到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三大队接受处理,田某将面临驾驶证记6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允许超出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允许超出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允许超出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允许超出2.5米;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允许超出车身。
(三)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允许超出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允许超出4米。
■《道路交互与通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货车超载时,并入车道、躲避障碍物、变更车道的能力会大幅度降低,易引发交通事故;车辆超载越严重,行驶速度会越低,超载车辆与其他车辆速度差增大,会大幅度提升路面发生意外事故概率。
货车属于质量较大的车辆,其超载量越大,总质量越大;如果超载货车与其它质量小的车辆发生碰撞,会增加伤亡概率。
货车超载改变了制动力在车辆各轴间的合理分配,易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制动时转向失效、车辆甩尾等;同时,由于超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对制动器造成较强负荷,制动效能严重衰退,易导致刹车失灵、车辆失控等情况。
车辆超载使轮胎一直处在超负荷运行,胎内气压、温度比较高,极易造成爆胎事故。
货车超载对地面造成压力大,极易造成道路破损,还会造成桥梁垮塌,对基础设施破坏力大。